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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保康家园物业 / 2015-11-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小区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生活居住质量,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使用人),是指小区物业的产权人、承租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装修公司,是指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和其聘请的装修公司在住宅区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实行跟踪检查、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为协助当地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实施具体管理、监督、服务的法人企业,小区管理处为其派出单位。

 第八条  凡在小区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装修申请程序

 

 第九条  凡不涉及结构改动的简单房屋装修,业主(住户)可直接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交纳装修押金,申请装修登记备案。

 第十条  涉及结构改动的房屋装修,业主应当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做好加固说明后,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交纳装修押金申请装修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装修申请人必须是产权人或其委托人(出具产权人委托书或购房合同),申请内容必须用黑色 或蓝色钢笔填写。

 第十二条    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应会同装修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处签订《室内装修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在物业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应与装修施工单位对住宅情况进行检查,填写《装修进场前检查表》,明确装修前后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住户)应书面承诺装修管理责任,并对所聘请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公司在装修施工前,应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当面承诺装饰装修的管理责任,督促装修施工人员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三章 装修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在对物业进行装修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办法的全部内容,并将有关装修内容书面告知装修施工单位或作为装修合同的部份内容。

 第十七条    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许可证”发放后,须按规定到小区保安队为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施工人员出入园区需佩戴出入证(物业管理公司制发),自觉接受检查,无证不得入内。

 第十八条 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应将“装修进场许可证”张帖在分户门内侧,以便检查。

 第十九条 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请仔细阅读本办法的全部内容,并通知和约束装修施工人员在装修过程中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必须为装修住宅配备灭火器(100平方米以下每户1只,100平方米以上每户配2只,每只4公斤)。

 第二十一条 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必须在卫生间安装简易坐便器,以保持室内整洁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二条 业主(住户)或装修公司及施工人员的财物、材料等,须自行妥善保管,如有失少,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 住宅区内未有业主入住时,装修户每户可留宿施工人员,但不得超过3人,并须办理暂住证。施工人员不准在园区内衣冠不整、随意游荡、喧哗。

 第二十四条 装修时间一般上午为7点之后,傍晚21点之前,不得有影响其他住户正常休息的装修行为(如切割、凿墙等发出的噪音等)。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在搬运材料、工具、家俱时严格遵守管理处的规定。

 1、车辆停放不能影响交通,装运的车辆卸货完材料、工具、家俱后立即开走;

 2、散装的黄沙、石子、水泥等装修材料,不得任意堆放在公共通道和其它共用部位,需立即用袋装运送到室内;

 3、搬运材料时应注意保护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区域拖拉装饰材料;

 4、装修材料的进场时间为8301600(尽量避开业主上下班高峰时间段);

 5、装修材料原则上只进不出,如确有多余材料需运出,必须出具住户亲笔书写的证明及出场材料清单,经保安员核实后才可出场;

 6、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有大量物品搬运时,须预先与管理处联系,以便控制;

 7、如遇无法运送的装修材料,可截断处理,不能截断的材料,可从住宅外面运送,但不能损坏公共部位;

 8、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严格按规定运送(有电梯设备的小区,不得经电梯运送)。

 第二十六条  装修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实行关门装修。

 第二十七条 住宅区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任意使用大锤敲击墙面;

 2、任意使用明火和电炉;

 3、任意使用有害、有毒装饰材料;

 4、擅自改动管线走向和下水设施;

 5、擅自改外立面颜色和安装“公共契约”规定的设施设备;

 6、高空抛物;

 7、擅自侵占公共部位;

 8、任意倾倒装修废弃物;

 9、擅自搭建任何构筑物和建筑物;

10、损坏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

11、聚众赌博及其他违法活动;

12、其他有碍于房屋安全和损坏住宅区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装修施工垃圾须袋装,并扎紧口袋(防止泄漏)堆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指定的场地,由物业管理处统一清运。

 第二十九条 装修施工垃圾运送时间为每天16001630

 第三十条 业主和装修公司需在室外安装空调室外机时,须与管理处事先取得联系,按管理处指定要求统一安装。

 第三十一条 装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动、安装天燃气管道、气表,如需变动由天燃气公司操作。

 第三十二条 装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动室内开关箱、改变进户总线,所有电线改路必须采用护套管,不得直埋护套线。各电气回路所负担的电器总容量不能超过此回路的限定容量。

 第三十三条 装修期间,应开启进水总阀,使上水管中保持一定水压,以便及时发现上水管道破损。

 第三十四条 装修期间,严禁偷电行为和私接有线电视等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装修期间,不能拆除,封堵厨房间内的共用烟道和卫生间的通风排气管道。

 第三十六条 装修期间,如需增大供电容量,须业主自行到电力部门办理扩容手续,核准后,须请电力部门施工,并报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对卫生间必须按原设计的位置布置,严禁抬高地坪,更改原设计。

 第三十八条 装修期间,应将所有排水管道及地漏暂时封闭,以免垃圾堵塞,否则一切因装修施工不慎所造成的管道堵塞均由业主(住户)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装修应当确保管理处的维修人员能方便地检查、维修通过住户室内的共用设施。所有维修活门、渠道盖不得封死,不得在门前、盖上堆放物品,以免日后影响维修。

 第四十条 室内如需加分隔墙,只可使用轻质材料,以确保安全(小区物业管理处可事先将住宅结构、可承受最大荷载告知业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和装修公司在装修时,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对装修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应当书面详细记录业主和装修公司装修活动的全过程。

 第四十三条 业主(住户)在房屋装修完工时,应及时对装修完的房屋进行自行验收,并通知小区物业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装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清理干净施工现场,经管理处检验后,结清各项费用,办理离场手续。

 

    第四章 违章处罚

 

 第四十五条 业主和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违反了装修管理的规定,物业管理处应当予以制止,并报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业主及装修公司装修行为影响了房屋的整体结构或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妨碍了其他住户的生活,责任人应按按照管理处的整改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改建或复原工作,并承担一切有关费用。

 第四十七条 对未获施工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处同意先行施工,或超越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处许可范围擅自施工者,小区物业管理处将报请当地监察部门给予处罚,并责成责任人将所有违章施工部位给予复原。

 第四十八条 施工人员如违反装修管理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人员未履行管理职责,应当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处负责业主房屋装修全过程的申请、备案、跟踪检查、记录、资料保管。

 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处在接到业主装饰装修完成的通知后,应组织人员对涉及该房屋装修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勘查。如有损坏,责成业主或装修公司进行维护。

 第五十二条 业主(住户)在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装修公司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预留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障自身权益。

 本办法由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